以行政行为为关键词,则有18468条结果。
凌维慈副教授则在一篇尚未公开发表的论文中,以给付行政中的住房保障行政为例,运用行政法律关系为框架进行了分析,探究行政法律关系在给付行政中的解释力。[109]庞德教授认为,法律的稳定性和变化性的关系问题是所有法学流派共同关注的问题,而学说、判例和法规范是最基本的三类素材。
为了强化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公布实施《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废止了《若干意见》。[7]三十年来,我国行政法学者在行政行为研究方面的着力颇深。法释义学 一、问题及其研究方法 我国改革开放、重建法制以来,法学学说与法治进程相伴相生。章剑生:《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判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的时候,只能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判断。
目前的主流学说,主要由我国成文法、外国法和外国法学构成,行政法释义学还没有成为主流,更没有主导行政法学。抽象行政行为尽管没有成为法律概念,但是《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排除列举中,第(二)项是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根据日本国宪法第96条,若要修改宪法,修宪提案不但必须得到众、参两院各2/3以上议员的支持,还必须获得过半数国民投票者的赞成。
1990年,伊拉克入侵科威特,爆发了海湾战争,日本当时就出现了可否向海外派遣自卫队的问题。日本的《每日新闻》称其为战后最大的受贿案。修改前的教育基本法以期望培养尊重个人尊严,追求真理与正义的人(序言)。在此意义上,不能不对日本的民族主义提高警惕,必须注意民族主义对宪法修改动向的推波助澜作用。
于晓娜(1984-),女,山东大学法学院2004级本科生,曾在日本岛根大学法文学部交换留学。制定国民投票程序的法律,则是进入宪法修改程序所必不可少的前提,但日本国宪法自实行以来一直未曾制定这部法律,这主要是因为,护宪派一直在阻止宪法的修改,使得政府和自民党未能顺利的提出议案,但在2000年以后,随着宪法修改呼声的高涨,制定宪法修改国民投票法的时机走向成熟。
2003年至2006年,东京都教育委员会对350起不唱国歌、升太阳旗时不起立等不爱国行为的教师做出了停职、罚款等惩戒处分。但相反,以宪法作为抵抗自民党政治的工具存在重大的问题,即其结果是日本国宪法变成了政治对立中的文书,在成为某一方的政治图腾的同时,也成为另一方的批判对象。然而,不论是哪一位,有一点是没有疑问的,那就是对战争深恶痛绝的日本国民由发誓决不再战而做出了放弃战争和不保留战争力量的选择。于是,2006年5月,执政党与民主党独自向国会提出了国民投票法草案,但不久,由于执政党与民主党之间产生了分歧使这部法案遭遇了挫折。
故而,要设立自卫队,就应修改宪法。在其他国家,修改宪法就相对容易一些,例如德国已60多次修改了基本法。即护宪宪法学的立场是:要求自民党的政治遵守宪法,对于其与宪法的背离予以批判,并将宪法作为抵抗政府和自民党的盾牌。近年,右翼势力为实现自己的政治目的,在各公立学校大力灌输战前道德,要求教师教学生理解国旗和国歌的象征意义。
虽然自民党的执政通过日本国宪法所规定的民主选举过程获得了正当化,自民党的政治被纳入了宪法的轨道,但是,政治的现实状况与民主政治还相距甚远。译者简介:牟宪魁(1975-),男,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违宪审查、民商法学、日本法。
其原因之一,就在于宪法学是抵抗宪法学。日本的大众传媒一直以来都是站在批判政府的立场上的,然而,读卖报纸却从正面支持政府,打出了宪法修改的旗号。
要不要修改宪法,对于哪些条款进行怎样的修改,应该由国民来做决定。培养致力于完善人格,作为和平的国家及社会的建设者,热爱真理与正义,实现个人价值(旧法第1条)的国民为目标。该机关在1952年4月28日旧金山议和条约生效之前,实际上控制着日本。相反,在战后的宪法政治史上,宪法问题在政治上被置于脑后。确实,国民容忍修宪是不容否认的,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究竟如何进行宪法的修改,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争论。然而,随着美国与苏联之间东西冷战局面的加剧,美国变更了对日政策,转而采取了将日本编入西方阵营的政策。
该修改案在国会审议后经过公证会讨论,最终于2006年12月在众、参两院获得通过。不可否认宪法第9条确实在日本国宪法中占据中心地位,但是宪法也有很多其他的规定尚待修宪之时做出追加,例如环境条款和知情权、直接民主制、宪法法院的设立等极其重要的规定。
而且,保守派政治家们并不想将自由和民主主义作为日本社会的根基,而是谋求将国家、天皇、日本的传统尤其是天皇作为根基。首先,主张修改宪法的,是战后一直掌握着政权的自民党。
安倍首相在国会审议过程中,表达了让学习日本传统与文化的表现和态度成为褒扬的对象的见解,最终促成了修改案的通过。相反,多数民众期望修宪的理由,与其说是宪法修改论所主张的宪法存在缺陷和弊端等否定性的意见,倒不如说是国民对日本的政治现实脱离民意的政治不信任的表现。
现在,护宪、改宪的中心争点仍是宪法第9条,今后也是如此。政策的决定实质上是由官僚来操作的,自民党议员(政治家)自己并不去做政治决定。而且,虽然保留天皇制,天皇的地位仅仅是个象征,完全不具有政治性的权能。修改日本国宪法第9条,是宪法修改论急于突破的争点。
这部法律的正式名称是《关于日本国宪法的修改程序的法律》(平成19年5月18日法律第51号),又叫国民投票法。1946年2月1日,获悉松本草案概要的占领军总司令部(General Headquarters)对该草案内容之保守大为失望,于是放弃了让日本来制定草案的想法,决定由总司令部自己来起草宪法草案。
教育基本法最初制定于1947年,和日本国宪法一样立足于自由、民主、和平,目的在于实施有利于国民的人格发展和自主精神培养的教育,由10个条文构成。宪法修改应该使宪法的基本原理与现实发展相契合并有利于宪法的发展,而绝不能悖逆于宪法原理,弱化宪法的存在意义。
而日本国宪法第9条成为自卫队海外派遣的桎梏,而且,认为集体自卫权之行使被禁止的政府解释(特别是内阁法制局的解释)也成为了一大障碍。作者简介:[日]户波江二(1947-),男,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部、法科大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宪法、教育法。
在军国主义时代,由于无法阻止军部的横行,日本后来走上了战争之路。正如中国、韩国的国民所经常批评的,民族主义本身不是坏事,但是,对于日本来说,民族主义一旦与日之丸、君之代、天皇等的国家主义相结合,就会与肯定二战中对亚洲各国的侵略的思想挂起钩来。既然教育基本法的修改已获得通过,在修改后的教育基本法的框架下,在维护尊重个人尊严,渴望真理与正义,建设和平民主的国家与社会等普遍的教育理念的同时,我们还必须通过法律的解释适用,尽最大努力阻挡将爱国心和传统与文化这样的国家主义要素灌输到教育领域。因而,有人站在批判日本国宪法的政治立场上,主张该宪法是被强迫制定的被强加宪法论,倡导自主宪法制定论。
在这种保守化的政治倾向下,日本国宪法受到攻击,宪法修改被列为优先的课题。金丸信受贿偷税丑闻曝光后,自民党的威信降至最低点,在1993年7月18日举行的众议院选举中,自民党所获议席未过半数,从而结束了该党连续执政达38年的历史。
这部修改后的国民投票法案虽然遭到了民主党等的反对,但还是在2007年5月得以通过,除了其中的个别部分,该法将于公布3年后的2010年5月18日开始实施。日本国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宣布放弃战争。
而且,最重要的一点是,只能认可那些有利于宪法未来发展的积极修改,宪法修改应该使宪法的基本原理与现实发展相契合并有利于宪法的发展,而绝不能悖逆于宪法原理,弱化宪法的存在意义。其对日本国内的影响,就是导致最大的护宪政党——社会党走向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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